《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核准的请示》(弥发改报〔2024〕49号)及相关材料收悉。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,经研究,现就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(项目代码-04-01-633442)核准事项批复如下:
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已纳入《红河州绿色能源发展“十四五”规划》。大麦潭光伏电站项目为红河州“风光储”一体化基地第一批次项目,项目建设对于促进红河州清洁能源发展、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、增加电力供应能力具备极其重大意义。为保证大麦潭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同步送出,有必要建设该项目送出工程。
(三)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弥勒市委政法委进行备案(弥稳评备〔2024〕4号)。
(四)红河州能源局以《红河州能源局关于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的审核意见》(红能源电力油气〔2024〕27号)同意建设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。
(五)弥勒市人民政府以《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》原则同意弥勒市大麦潭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线路路径方案,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。
(一)项目的安装工程、材料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,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,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。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,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,实行透明化管理、阳光交易。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,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。若已审批(核准)的招标范围、招标组织形式、招标方式发生改变,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,并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。
(二)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、建设进度、竣工等基本信息。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,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,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。
(三)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、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)和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》(NB/T 10096-2018)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的要求,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,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。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,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。
(四)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,请按照《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》(云政规〔2023〕2号)的有关法律法规,及时提出变更申请,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,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。
(五)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,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,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,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。
(六)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。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,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,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,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。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,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,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。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主办: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承办: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
电话: 134-5561-65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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